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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具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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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(112/1/1起實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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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-可攜式擴視機、桌上型擴視機、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4
https://www.u-tran.com/custom_126799.html 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-可攜式擴視機、桌上型擴視機、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 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-可攜式擴視機、桌上型擴視機、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 輔具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一般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 中低收入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 低收入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 最低使用年限 輔具評估人員     補助相關規定 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 73 可攜式擴視機 20,000 30,000 40,000 4 甲類丁類戊類 一、補助對象: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: (一)第二類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視覺障礙者) (二)申請者限指數視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)。 二、評估規定: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)。 三、規格或功能規範: (一)可攜式擴視機(項次73):無需於特定平台(桌面)上裝載設備使用,並可隨時便利攜帶外出使用,且產品本身已具備螢幕及鏡頭等設備使用,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: 1.螢幕尺寸4.3英吋以上。 2.色彩模式3組(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 3.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6倍以上。 4.凍結或儲存畫面。 (二)桌上型擴視機(項次74):需於平台(桌面)上裝載設備以供操作,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: 1.色彩模式5組(須含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 2.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40倍以上。 3.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。 4.具備書寫空間或閱讀平台距離鏡頭20公分以上。 5.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(含亮度調整、對比調整、望遠、凍結或儲存、托盤、導引線或遮蔽視窗、定位指示、焦距鎖定、可旋轉鏡頭、一體成型且螢幕角度可調整、操作時語音提示功能、光學辨識將文字重新編排或語音輸出等)達任6項以上功能。 四、其他規定: (一)申請擴視機各項次(項次73、74),手機及平板非屬本項補助。 (二)申請桌上型擴視機(項次74),可攜式擴視機結合閱讀或書寫支架非屬本項補助。 (三)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(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)。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(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)、型號、序號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。 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 74 桌上型擴視機 37,500 56,250 75,000 6 甲類丁類戊類 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 76 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 9,000 13,500 18,000 4 甲類丁類戊類 一、補助對象: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: (一)第二類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視覺障礙者) (二)5歲以上。 (三)限指數視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)。 (四)具電腦操作能力。 二、評估規定: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)。 三、規格或功能規範: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: (一)至少6倍以上之螢幕放大功能。 (二)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。 (三)螢幕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,含高反差、對比色、十字導引、平滑字形等。 (四)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、全螢幕顯示或區塊顯示。 四、其他規定: (一)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基本配備。 (二)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(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)。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(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)、型號、序號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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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已於112/1/1起實施,本中心為各縣市政府合作之特約廠商,提供包含宜蘭縣市、基隆市、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新竹縣、花蓮縣市、台東縣市、澎湖縣及金門縣等縣市身心障礙朋友視障類補助代償。歡迎諮詢! 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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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具

分類

項次

補助項目

一般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

中低收入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

低收入戶-補助金額(新臺幣元)

最低使用年限

輔具評估人員

 

 

補助相關規定

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

73

可攜式擴視機

20,000

30,000

40,000

4

甲類丁類戊類

一、補助對象: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:

(一)第二類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視覺障礙者)

(二)申請者限指數視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)。

二、評估規定: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)。

三、規格或功能規範:

(一)可攜式擴視機(項次73):無需於特定平台(桌面)上裝載設備使用,並可隨時便利攜帶外出使用,且產品本身已具備螢幕及鏡頭等設備使用,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:

1.螢幕尺寸4.3英吋以上。

2.色彩模式3組(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

3.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6倍以上。

4.凍結或儲存畫面。

(二)桌上型擴視機(項次74):需於平台(桌面)上裝載設備以供操作,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

1.色彩模式5組(須含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

2.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40倍以上。

3.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。

4.備書寫空間或閱讀平台距離鏡頭20公分以上。

5.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(含亮度調整、對比調整、望遠、凍結或儲存、托盤、導引線或遮蔽視窗、定位指示、焦距鎖定、可旋轉鏡頭、一體成型且螢幕角度可調整、操作時語音提示功能、光學辨識將文字重新編排或語音輸出等)達任6項以上功能。

四、其他規定:

(一)申請擴視機各項次(項次73、74),手機及平板非屬本項補助。

(二)申請桌上型擴視機(項次74),可攜式擴視機結合閱讀或書寫支架非屬本項補助。

(三)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(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)。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(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)、型號、序號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。

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

74

桌上型擴視機

37,500

56,250

75,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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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丁類戊類

溝通及資訊輔具-視覺相關輔具

76

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

9,000

13,500

18,000

4

甲類丁類戊類

一、補助對象: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:

(一)第二類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視覺障礙者)

(二)5歲以上。

(三)限指數視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)。

(四)具電腦操作能力。

二、評估規定: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)。

三、規格或功能規範: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:

(一)至少6倍以上之螢幕放大功能。

(二)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。

(三)螢幕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,含高反差、對比色、十字導引、平滑字形等。

(四)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、全螢幕顯示或區塊顯示。

四、其他規定:

(一)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基本配備。

(二)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(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)。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(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)、型號、序號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