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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(112/1/1起实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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辅具费用补助标准表-可携式扩视机、桌上型扩视机、视障用萤幕放大软体4
https://www.u-tran.com/custom_126799.html 辅具费用补助标准表-可携式扩视机、桌上型扩视机、视障用萤幕放大软体 辅具费用补助标准表-可携式扩视机、桌上型扩视机、视障用萤幕放大软体 辅具 分类 项次 补助项目 一般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 中低收入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 低收入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 最低使用年限 辅具评估人员     补助相关规定 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 73 可携式扩视机 20,000 30,000 40,000 4 甲类丁类戊类 一、补助对象: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: (一)第二类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视觉障碍者) (二)申请者限指数视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诊断证明书或辅具评估报告书认定)。 二、评估规定:经政府设置或委托办理之辅具服务单位辅具评估人员(含该单位特约之辅具评估人员)开立辅具评估报告书(辅具评估报告书格式编号7及附件1功能性视觉评估表)。 三、规格或功能规范: (一)可携式扩视机(项次73):无需於特定平台(桌面)上装载设备使用,并可随时便利携带外出使用,且产品本身已具备萤幕及镜头等设备使用,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: 1.萤幕尺寸4.3英寸以上。 2.色彩模式3组(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 3.支援放大及缩小功能且放大倍率为6倍以上。 4.冻结或储存画面。 (二)桌上型扩视机(项次74):需於平台(桌面)上装载设备以供操作,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: 1.色彩模式5组(须含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 2.支援放大及缩小功能且放大倍率为40倍以上。 3.可自动对焦及可切换自动手动对焦。 4.具备书写空间或阅读平台距离镜头20公分以上。 5.提供经评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备(含亮度调整、对比调整、望远、冻结或储存、托盘、导引线或遮蔽视窗、定位指示、焦距锁定、可旋转镜头、一体成型且萤幕角度可调整、操作时语音提示功能、光学辨识将文字重新编排或语音输出等)达任6项以上功能。 四、其他规定: (一)申请扩视机各项次(项次73、74),手机及平板非属本项补助。 (二)申请桌上型扩视机(项次74),可携式扩视机结合阅读或书写支架非属本项补助。 (三)应检附辅具供应商出具保固书之影本(保固书正本由申请人留存)。保固书并应载明产品规格(含本表所定本项辅具之规格或功能规范内容)、型号、序号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辅具供应商行号名称、统一编号、负责人姓名、服务电话及其他必要资讯。 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 74 桌上型扩视机 37,500 56,250 75,000 6 甲类丁类戊类 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 76 视障用萤幕放大软体 9,000 13,500 18,000 4 甲类丁类戊类 一、补助对象: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: (一)第二类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视觉障碍者) (二)5岁以上。 (三)限指数视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诊断证明书或辅具评估报告书认定)。 (四)具电脑操作能力。 二、评估规定:经政府设置或委托办理之辅具服务单位辅具评估人员(含该单位特约之辅具评估人员)开立辅具评估报告书(辅具评估报告书格式编号7及附件1功能性视觉评估表)。 三、规格或功能规范: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: (一)至少6倍以上之萤幕放大功能。 (二)滑鼠指标及文字编辑游标具多种放大提示调整之选择。 (三)萤幕显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换,含高反差、对比色、十字导引、平滑字形等。 (四)放大显示视窗可选择分割视窗、全萤幕显示或区块显示。 四、其他规定: (一)申请者须具备个人可使用之电脑基本配备。 (二)应检附辅具供应商出具保固书之影本(保固书正本由申请人留存)。保固书并应载明产品规格(含本表所定本项辅具之规格或功能规范内容)、型号、序号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辅具供应商行号名称、统一编号、负责人姓名、服务电话及其他必要资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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辅具

分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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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助项目

一般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

中低收入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

低收入户-补助金额(新台币元)

最低使用年限

辅具评估人员

 

 

补助相关规定

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

73

可携式扩视机

20,000

30,000

40,000

4

甲类丁类戊类

一、补助对象: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:

(一)第二类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视觉障碍者)

(二)申请者限指数视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诊断证明书或辅具评估报告书认定)。

二、评估规定:经政府设置或委托办理之辅具服务单位辅具评估人员(含该单位特约之辅具评估人员)开立辅具评估报告书(辅具评估报告书格式编号7及附件1功能性视觉评估表)。

三、规格或功能规范:

(一)可携式扩视机(项次73):无需於特定平台(桌面)上装载设备使用,并可随时便利携带外出使用,且产品本身已具备萤幕及镜头等设备使用,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:

1.萤幕尺寸4.3英寸以上。

2.色彩模式3组(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

3.支援放大及缩小功能且放大倍率为6倍以上。

4.冻结或储存画面。

(二)桌上型扩视机(项次74):需於平台(桌面)上装载设备以供操作,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

1.色彩模式5组(须含黑底白字、白底黑字、彩色模式)以上。

2.支援放大及缩小功能且放大倍率为40倍以上。

3.可自动对焦及可切换自动手动对焦。

4.备书写空间或阅读平台距离镜头20公分以上。

5.供经评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备(含亮度调整、对比调整、望远、冻结或储存、托盘、导引线或遮蔽视窗、定位指示、焦距锁定、可旋转镜头、一体成型且萤幕角度可调整、操作时语音提示功能、光学辨识将文字重新编排或语音输出等)达任6项以上功能。

四、其他规定:

(一)申请扩视机各项次(项次73、74),手机及平板非属本项补助。

(二)申请桌上型扩视机(项次74),可携式扩视机结合阅读或书写支架非属本项补助。

(三)应检附辅具供应商出具保固书之影本(保固书正本由申请人留存)。保固书并应载明产品规格(含本表所定本项辅具之规格或功能规范内容)、型号、序号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辅具供应商行号名称、统一编号、负责人姓名、服务电话及其他必要资讯。

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

74

桌上型扩视机

37,500

56,250

75,000

6

甲类丁类戊类

沟通及资讯辅具-视觉相关辅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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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障用萤幕放大软体

9,000

13,500

18,000

4

甲类丁类戊类

一、补助对象: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:

(一)第二类:【b210】、【s220】或【01】。(视觉障碍者)

(二)5岁以上。

(三)限指数视力(CF-15公分)以上者(依诊断证明书或辅具评估报告书认定)。

(四)具电脑操作能力。

二、评估规定:经政府设置或委托办理之辅具服务单位辅具评估人员(含该单位特约之辅具评估人员)开立辅具评估报告书(辅具评估报告书格式编号7及附件1功能性视觉评估表)。

三、规格或功能规范:应符合下列所有规范:

(一)至少6倍以上之萤幕放大功能。

(二)滑鼠指标及文字编辑游标具多种放大提示调整之选择。

(三)萤幕显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换,含高反差、对比色、十字导引、平滑字形等。

(四)放大显示视窗可选择分割视窗、全萤幕显示或区块显示。

四、其他规定:

(一)申请者须具备个人可使用之电脑基本配备。

(二)应检附辅具供应商出具保固书之影本(保固书正本由申请人留存)。保固书并应载明产品规格(含本表所定本项辅具之规格或功能规范内容)、型号、序号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辅具供应商行号名称、统一编号、负责人姓名、服务电话及其他必要资讯。